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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型和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7-12-06 13: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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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新建企业newfacily

指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13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s

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14有毒有害水污染物toxicandharmfulwaterpollutants

指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水污染物。

3.15第一类水污染物thefirstclasswaterpollutants

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环境危害严重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3.16一般水污染物conventionalwaterpollutants

指除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

3.17综合毒性wholeeffluenttoxicity

指根据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毒性指标,即通过淡水、海水和河口的标准化微生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指标。

3.18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某一排放口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以及初期雨水等。

3.1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与分类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类型主要包括行业型、综合型和流域型三类。

4.2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排污单位或特定设施,主要管控行业排污单位或设施排放的特征水污染物。

4.3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排污单位或设施。

4.4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主要管控流域水质超标或具有超标风险的水污染物。

4.5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综合型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优先执行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组合执行,凡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项目执行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其他水污染物项目执行行业型或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6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和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上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单独制定。当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时,其排放控制要求可纳入一个排放标准中。

5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5.1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协调,适用于规范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法律禁止的排放行为,排放标准中不规定排放控制要求。

5.2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5.3应体现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适应环境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满足排污许可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需求。

5.4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应与其他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交叉。

5.5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应以水污染防治技术分类分级评估和排放数据统计分析为基础,具有技术经济可达性和先进性,并应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而适度修订加严。

5.6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体现行业公平性,现有污染源和新建污染源不因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

5.7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现有污染源、新建污染源排放的特征水污染物分别提出排放控制要求,且新建污染源排放限值总体应严于现有污染源。已有适用的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时不再规定现有污染源的排放控制要求,仅规定达到新建污染源排放控制要求的期限要求。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8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可核查和确认,不应规定非强制实施要求以及无法实施或确认的要求。

5.9与环境监测类标准等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协调配套。

5.10应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经验,开展达标率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经综合决策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般构成与编写要求

6.1一般构成

6.1.1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素组成和编排顺序见表1。

6.1.2要素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必备要素宜在标准中设一章,可选要素可根据需要取舍。

6.2编写要求

6.2.1封面、目次

6.2.1.1按HJ565中的规定执行。

6.2.2前言

6.2.2.1应明确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制定标准的目的。

6.2.2.2应简述标准的主要内容。若为首次制定应写明;若为修订标准,应简述标准修订的历次版本及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其他标准的替代关系。

6.2.2.3应明确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贮存、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6.2.2.4应明确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标准的时间。

6.2.2.5对于国家级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明确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该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该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该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从其规定。

6.2.2.6导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附12的要求。

6.2.3适用范围

6.2.3.1适用范围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的行业、工艺、产品、规模、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环节、必要时应明确标准不适用的行业范围。

6.2.3.2适用范围应明确、清晰,与其他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不应出现交叉重复。

6.2.4规范性引用文件

6.2.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包括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及环境监测、监控相关管理文件等。

6.2.4.2规范性引用文件指标准文本中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已废止的标准不得引用。

6.2.4.3导语及引用文件的排序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附12及HJ565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2.5术语和定义

6.2.5.1应准确清晰定义标准所适用的工业行业或生产设施,与标准适用范围的表述相一致。

6.2.5.2应给出为理解标准适用行业或生产设施所必需的术语及其定义。

6.2.5.3除行业术语外,还应给出以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有术语和定义: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环境水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一般水污染物等。

6.2.5.4术语和定义应尽可能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定义。若没有相关标准作为参考,则应广泛征求行业内专家的意见,避免术语和定义出现模糊、不准确的情况。

6.2.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2.6.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区域、实施对象、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排放控制指标、排放方式(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排放限值、排放监控位置等内容。

6.2.6.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清晰、明确,易于理解,便于执行。

6.2.7其他控制要求

6.2.7.1其他控制要求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6.2.7.2当行业排放污水存在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应给出综合利用须遵循相关标准等规定。

6.2.7.3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8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2.8.1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包括建立监测制度、排放口设置要求、自行监测要求、在线监测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等要求。

6.2.8.2应要求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HJ819、适用该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2.8.3应要求企业按照环监〔1996〕470号等环境管理规定和HJ/T91等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2.8.4对重点排污单位,应提出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具体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执行。

6.2.8.5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等要求,按HJ/T9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2.8.6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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