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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8-02-01 16: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产资源矿山修复苏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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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保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要求,结合全市生态功能区划,综合安排、科学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按照绿色矿业建设要求,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引入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发展绿色矿业,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紧密结合苏州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布局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推行矿地融合,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局面。力争适度超前部署地质找矿和环境保护工程,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山体资源和地质遗迹保护、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提供依据。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矿地融合的运行新机制;建立适合本市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创新体系,加强地质找矿、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防灾减灾,服务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化现代化和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地质矿产全面深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地质勘查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础性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为突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取得实质性成果,矿产资源储备水平有所提高,矿地融合格局基本形成。矿业经济更趋健康,矿业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矿业权投放更为科学,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绿色矿业建设迈入全国领先行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迈上新台阶,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全面完成。

(二)分期目标。

1.2020年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目标。

到2020年,完成覆盖苏州市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开展覆盖苏州市部分区域的苏南地区页岩气调查。

加强苏州特色优势矿产的调查评价与勘查,以地热资源为重点目标,开展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到“十三五”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矿业产值达到2亿元左右,年采矿石量控制在120万吨以内。陆续注销现有的18个砖瓦用粘土矿山,地热、矿泉水等其他矿山新增加10个,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2个以内。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达到45%,铅锌矿、高岭土矿等重要矿种的“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100%,并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

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全面形成,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巩固共同责任机制和多渠道投入机制,着力改善历史遗留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开展全市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统筹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资源利用关系,推动在采矿山开采与生态恢复同步实施。

到2020年,全面完成苏州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恢复扫尾工作。

2.2025年远景展望。

地质勘查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地质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为突出,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成果。矿地融合格局基本形成,矿业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矿业建设迈入全国领先水平,矿山地质环境进一步优化。

专栏1:主要规划指标一览表

第四章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一、基础地质调查

关注地质环境改善和生态环境安全,明显提高地质调查工作对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基础保障能力。

到2020年前,完成覆盖苏州市全市区域范围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展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地质资源环境调查、主要湖泊湿地地质环境调查,构建地质环境立体监测网络,建设地质资源环境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示范区高效管理提供地质资源环境信息化服务,开展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地质调查任务确定、工作方法使用与成果转化机制研究,总结经济发达地区地质工作模式。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以页岩气、地热资源为主要目的,全市共划定5个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规划期内,围绕划定调查评价区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圈定找矿靶区。

专栏2:苏州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规划期内,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进一步完善分区管理制度,优化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严格矿山准入,推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

根据苏州市区域发展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市设立开山采石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重点矿区和保护矿区四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一)开山采石禁止开采区(简称禁采区)。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内和沿江近岸一定范围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生态环境不可恢复地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苏州市共划定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张家港市大香山风景区、常熟市虞山风景名胜区等6个开山采石禁采区,禁采区总面积约为2877km2。

(二)限制开采区(简称限采区)。

将禁采区以外区域划定为露天开采矿产限采区,在限采区内设立采矿权,进行开采活动,要严格执行矿山准入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

“十三五”期间,苏州市在限采区内不得进行露天开采矿产的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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