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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8-02-01 16: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产资源矿山修复苏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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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

1.矿山准入。

(1)资格准入。

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规定出让采矿权,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投标要求。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纪录的采矿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事相应的采选活动。

(2)空间准入。

遵循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对采矿活动的差别化管控要求,禁止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从事采矿活动。

开山采石禁采区内不得新设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规模准入。

对全市涉及矿种制定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不符合规模准入条件的不得建设开采,原则上相应矿种在采小型矿山到期后不得延续开采。

(4)资源利用技术准入。

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淘汰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和江苏省《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应保障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

2.开采管理。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鼓励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防止过度开采,保障资源可持续供应。对矿业权人的相关开采信息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进行真实、及时的公示。

按照有序开发、支持产业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管理。鼓励开发深部中高品位地热资源,发展地热采暖和发电。实行地热梯级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开展区域浅层地热能地质调查评价和资源区划工作。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根据“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新定位,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加快实现管理方式转变。围绕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作用。加强规划计划引领,突出规划法律地位,注重刚性考核,差别化把握弹性。优化工作部署,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化的现代化服务功能,推进矿产开发科学管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水平,创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业态。

二、完善规划实施考核制度和规划审查制度

将规划中明确的矿山数量、开采总量、矿山规模、“三率”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主要约束性指标和任务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列入各级领导的业绩考核范畴。

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调控勘查方向和开采规模,促进全市矿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新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必须在登记发证前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矿业权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建立政府与矿山企业间的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充分的规划实施信息,将企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结合,将企业行为与规划目标相结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规划实施。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引导和扶持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新方法、新技术研究,构建矿山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技术方法体系,有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推进生态矿业建设。

四、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结合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统筹资金平衡和重点项目安排。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任,合力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开展重大地质找矿项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确保完成各项规划目标任务。

五、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引入信用管理,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进入规划禁止开采区、保护矿区进行开发的,要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进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规划实施到一定时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规划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提出规划进一步实施的改进意见,提供需要对规划修改或调整的依据,提高规划实施效果。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成果,完善市、县(区)二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的最新成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与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映矿政管理现状及其与目标的一致程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九章 附 则

一、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和编制说明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三、规划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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