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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8-02-01 16: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产资源矿山修复苏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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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矿区。

以地热、高岭土等苏州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在张家港市、昆山市、吴中区、吴江区、高新区等资源较为丰富和集中的区域划定6个重点矿区。

专栏4:苏州市矿产资源重点矿区

(四)保护矿区。

已列入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表但规划期内仍难以开发利用的大中型矿区或重要小型低品位贫矿、难选冶矿区划为保护矿区。苏州市共划定4个保护矿区,在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达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之前,不得破坏性开采保护矿区内矿产资源,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规划保护矿区。

专栏5:苏州市矿产资源保护矿区

二、矿业结构调整

(一)矿山规模结构。

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5%。

(二)优化矿产品结构。

鼓励发展精深加工业,控制初级产品加工。对地下开采矿产重大采选技术、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技术、“三下”压矿合理利用技术、各类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等进行先导性和示范性研发。积极开展地热等新能源矿产的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地热资源开采动态监测与可采资源研究,实现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积极采用封闭式地源热泵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

(三)优化生产要素结构。

引导、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升级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融入网络经济,提高劳动力素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逐步实现矿山企业“互联网+产品+经营+客户”的物联网运行模式。

三、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调控

进一步规范全市砖瓦用粘土采矿登记管理,已有的砖瓦粘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陆续注销。原则上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固体矿产矿山。

到2020末,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2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20万吨;鼓励地热资源开发,矿山数量控制在16个以内,年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在50万吨左右;无开采砖瓦用粘土的矿山。

专栏6:苏州市主要矿产年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单位:万吨

四、高岭土开发利用

苏州高岭土在某些方面具有我国其它地区高岭土无法替代和比拟的优越性,部分矿产品在国内一些行业领域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并出口到国外。

在维持现有高岭土开发利用规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矿产的采选矿能力与废矿、尾矿的再回收综合利用能力。注重对高岭土精深加工产品的研发,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升矿产品质量,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品种,提高高岭土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

五、地热开发利用

合理、规范、有序的开发地热资源,坚持综合开发,倡导地热的“梯级利用”,拓宽地热资源应用领域。加强地热水的循环利用与回收,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重点发展以城乡采暖、温泉旅游、医疗保健、农业开发、工业综合利用等五大领域为主的地热产业项目。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总量。开发利用时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扩大开采。地热井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井距和取水量要科学论证,防止过度开采破坏已有井泉。两眼地热井之间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千米,在对地热井的实际出水能力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允许在附近进行第二眼地热井的施工。

地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应结合地热资源条件及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利用地热资源,降低地热尾水排放温度,提高地热水综合利用效率。加强回灌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原水回灌,防止出现因集中、过量开采导致地热资源的衰减。

六、主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注重政策引导,强化矿山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探索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切实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到2020年,锌、铅以及高岭土等主要开采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三率”指标的达标率达到100%,超过国家的“三率”指标要求,并继续保持在全国先进水平。

在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矿山废弃物等方面不断探索,树立高效、绿色、安全、环保的先进典型,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引导作用,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生产方式,以节约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带动全行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高。

七、绿色矿山建设

要通过积极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进一步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方法,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

要在已有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绿色矿业建设,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市绿色矿业发展和矿山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全市新建和生产矿山准入条件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全面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及时把握矿山地质环境新动向。加强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加强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通过植被恢复、景观改造、土地复垦等因地制宜的治理方式,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创新矿业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新机制,遵循“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多元化资金融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细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动态与过程监管以及治理恢复后的管理利用规范。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由末端治理转向设计、开采、利用等全过程的预防、控制、保护、治理及重建。

制定与生态矿业发展相协调的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不符合环境准入原则的,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二)在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积极推进和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化,矿山废弃物排放减量化、管理利用资源化、处理存放无害化,采矿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步化,矿山生产文明化。建立完善在采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推广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

在采矿山必须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强化预警预报,努力将隐患点状况置于掌控之中。针对排查出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和巡查。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制定生态矿山考核检测指标,建立和实施生态矿山达标激励机制。

三、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优化国土资源生态景观功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多方筹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消除关闭矿山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重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青山绿水,改善和重建矿区生态环境。

到2020年,全面完成苏州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恢复扫尾工作,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恢复,改善矿区和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投资环境,美化主要道路两侧及旅游风景区的外部环境;复垦矿山废弃地,扩大废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章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及监督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与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

苏州市已设探矿权保留勘查规划区块25个,在此基础上在全市地热、矿泉水等重点勘查区或远景区内,拟空白区新设勘查规划区块16个;其中拟空白区新设地热勘查规划区块15个,拟空白区新设矿泉水勘查规划区块1个,基本分布于吴中区、吴江区、昆山市及张家港市等区域,确定的勘查规划区块是规划期内投放探矿权的主要依据。

(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1.勘查准入。

(1)资格准入。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纪录的探矿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事相应的矿产勘查活动。

(2)空间准入。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设立除地热和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勘查项目以外的第一类矿产探矿权,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划。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原则上应保持2千米以上距离。

(3)规模准入。

原则上禁止在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圈定的最小预测区内圈大探小、化整为零。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探矿权人的年度最低投入规模不得低于相关规定。

2.勘查管理。

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机制,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引导的投入机制,构建多种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探矿权的招、拍、挂管理和探矿权出让,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规划鼓励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之中,加快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市场化步伐。对矿业权人的相关勘查信息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进行真实、及时的公示。

加强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科研综合水平。

二、开采规划区块与管理

(一)开采规划区块。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矿区都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无风险矿产)根据本地区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苏州市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规划区块12个,在此基础上全市新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0个,均为地热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主要分布在吴中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及昆山市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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