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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导机构,针对沿江产业发展、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突出问题建立专项小组,协调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把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相关任务纳入行政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签订任期责任书,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 “三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目标要求分解为具体的年度目标,明确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分工,落实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实行年度考核,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为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 建立高端智库作为决策支撑。
特邀国内外知名专家,建立宜昌市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开展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重大决策、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及重要文件咨询与评估,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并提供咨询建议。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联合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发起成立 “长江三峡生态论坛”,邀请国内外商界、学界、科技界知名人士,重点围绕库区生态修复、流域治理、产业绿色发展等长江大保护核心议题,借鉴国内外成果推动生态保护实践,打造对外交流合作平台,为宜昌及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支招。
3. 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坚实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划,以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农村、湖泊、林地等各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根据各主体功能区定位设立不同的考核目标,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明确全市禁止和限制建设的产业门类和空间区域,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土地产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 “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
着力做好战略环评、规划环评体系建设,努力构建 “功能分区-规划环评-园区环评-项目环评”的环评管理机制,推动环评作用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各县市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
4. 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探索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 《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指导要求,加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准入的新 (扩)建产业、行业名录,禁止引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化工产业为重点,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严格控制,严格控制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和项目准入。探索区域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禁止在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滞洪区等开展有悖于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城市建城区新、改、扩建高污染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探索岸线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严格控制长江和清江沿线、大型水库、重要湖泊湿地周边的城市建设空间和工矿建设空间。严禁在沿江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现有项目限期关停、转移,将腾退区域向生产服务性产业转型,适度保留物流、仓储、园区服务等功能,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禁止在三峡库区及上游等河段新建和扩建污染型项目。依据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有关要求,合法、高效、集约利用岸线资源,促进 “留白”、“留绿”。
5. 建立产业淘汰退出机制。
严格的环保倒逼机制,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以资源能源消耗、污染排污总量、清洁生产、产出等组成控制指标,定期明确禁止类、限制类产业项目,对能耗较大、污染较重、附加值低的低层次企业制定合理的时间表,分期分批引导其淘汰转移,促进产业低碳、绿色转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等方面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的规模扩张,建立淘汰产业退出机制。强化绿色发展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以宜昌绿色发展投资基金为依托,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宜昌市重点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上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
6. 完善绿色发展和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机制。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支持规划重点领域、核心区域、关键项目建设,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 GDP比重持续提升,为长江宜昌段经济带生态环境修复和绿色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按照 《宜昌市市级发展性支出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审计和监管工作,完善项目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细化民间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推行 PPP投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城市污水处理、生态修复治理、城市园林绿化行业领域等,在操作细则中可通过放宽准入、减免税收、增加补贴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1. 完善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河流管控制度。顶层设计河湖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建立 “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建立河湖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建立跨界水体治理目标责任体系,探索建立流域综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等。
完善流域监控系统。完善流域监测系统。针对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 (即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和列入湖北省保护名录的湖泊),根据河湖长制划分,在河流分段位置处设置监测点位,便于理清污染治理责任和落实水质目标考核。采取定期抽检方式,将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纳入监测体系,以督促各级政府加强河流治理和管理。建立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河道网格化管理思路,对市、县、乡镇分级管理,整合现有各种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面向各级领导、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纬度、不同载体的查询、上报和管理系统。
发挥河长智库决策支撑作用。依托 “河长制”体系,委托专业机构研究建立流域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及技术方法指南,全面摸排、调查、评估和跟踪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现状和风险。实行 “一河一策”治理,完善河流、湖泊治理提供决策前、治理中和实施后全过程的专家咨询过程,包括流域整治规划编制、水体达标治理方案制定、难治理水体技术攻关、治理方案论证、技术方案比选、水资源调度、招投标管理、实施监理、实施后技术评估等。
创新河流综合治理模式。借鉴其他城市河流治理的成功经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流域环境质量合同管理(R—eMC)模式,将 R—eMC模式作为落实 “河长制”的核心抓手,保障 “河长制”目标的实现。对全流域治污工程进行协同管理:包括入河排污口和截污工程运行监管、新建与原有治污工程运行管理、河道定期清淤、河道生态修复、河道水面和河岸保洁、水质监测和应急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等。
2. 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河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建立天然草地、林地、河流、湿地等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在宜都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基础之上,探索编制宜昌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形成生态资产清单和管理数据库,为实施生态环境动态监管、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等奠定基础。
探索在城区建立山长制。2020年前建立城区山体保护制度,建立以党政领导牵头的 “山长制”,约束城市开发边界,促进山体生态修复,加强城区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 建立生态资源承载约束制度。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宜昌市实际,以生态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等指标为基础,建立宜昌市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体系,科学评估全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实施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级分级管控。对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科学把握水环境、大气环境、水资源等承载能力,合理布局产业项目,从而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探索重点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流域内河流水环境承载状况,选取最直观、最具代表性和指示意义的污染负荷比,以河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超过其水环境容量为安全标准,计算对应的承载力预警指数,作为监测流域内开发综合强度的指导依据。
4. 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完善跨界流域环境监管机制。充分借鉴国内新安江、太浦河等流域在跨界流域生态补偿、信息共享、预警机制等实践经验,加强联防联控,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等措施,以流域协同防治,共保流域水环境安全。贯彻实施 《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加快建立并完善全市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黄柏河为试点,逐步在清江、沮漳河、香溪河等跨界水系建立监管机构,协调市、县两级多部门执法监管;并建立跨界水体治理目标责任体系,探索建立流域综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推进生态环保执法机构建设。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5〕56号)以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 〔2016〕82号)的精神,通过仪器、装备和人员配备补充和技术力量增加推进宜昌市级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完成宜昌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环保监测执法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保工作机构,充实完善生态环保执法力量。
建立以排放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源监管机制。强化对所有污染源与排污主体、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对固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实施 “一证式”管理。建立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5.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管理。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饮用水源监测,建设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设立跨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长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加快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系统,建设大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应对城区重污染天气,建成气象-环境空气质量协同系统,
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到2020年,基本建成长江宜昌段规范统一、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评估,2018底前,重点对沿江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为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污染集中处理。强化水路运输环境风险管控,严格危化品港口监管,在重点港口企业码头安装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未尽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针对港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制定水上活动污染应急预案以及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应急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程,2020年前完成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同时建设宜昌市环保应急指挥信息中心,提升长江宜昌段环境环境监测应急预警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培训和应急监测演练,建立科学、高效的环境应急监测快速响应与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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