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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市级和县(区)级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
2.开展总结与验收。市、县(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逐级报送。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形成最终普查数据成果。
3.发布普查成果。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市、县(区)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普查办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4.开展成果应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市、县(区)根据工作需求,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重点行业源谱库、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等,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和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分工。建立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公路局朔州分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干线公路现有交通量观测站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朔州军分区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与农业机械相关的数据,配合完成污染源核算工作。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省普查办后,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县(区)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配合省级开展填报质量检查、市与市之间的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市对县、县对填报单位的专项质量检查,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严厉处罚普查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加强普查培训。市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并积极组织市、县两级普查技术骨干参加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并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的督办制度,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五)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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