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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
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的总体部署,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以下简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各省(市)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实现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差别化管理,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持续改善我市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装备水平和污染排放情况,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引导企业持续开展深度治理,进一步加快我市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依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绩效评价。
(三)实施时间。按照《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规定时间执行。
二、评价指标
依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相关要求,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根据能源种类、污染排放水平和环保治理措施等因素确定,重点反映企业环保水平。其中污染排放水平,原则上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为依据。调整指标根据环境管理、服务民生和生产装备水平等因素确定,仅针对部分行业设定。
(一)钢铁行业
1. 基础指标
Ⅰ类: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中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烧结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竣工验收(烧结机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满足对应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15%(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再增加限产比例。
Ⅲ类:烧结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其他工序满足对应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未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或未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但已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企业,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两种限产方案中的一种(一经确定,本采暖季内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产25%(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50%(黄色)/7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采暖季限产3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10%(黄色)/3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Ⅳ类:不满足以上Ⅰ~Ⅲ类要求的企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两种限产方案中的一种(一经确定,本采暖季内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产3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50%(黄色)/7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采暖季限产40%;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10%(黄色)/3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 调整指标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1%/次(以行政处罚通知书计),核增限产比例,累计核增比例最高不超过5%。
(2)烧结、炼铁设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的企业,按照1%/台核增限产比例。
(3)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天津市2018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津环保监测〔2018〕89号)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企业,核减1%的限产比例。
(4)采暖季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企业,按照1%/50万平方米居民供热采暖面积核减限产比例,核减限产比例最高不高于5%。(以供热合同/协议计,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为居民供暖的证明文件;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按照1%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取50万平方米的整数倍)
(5)对《天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津政办函〔2018〕56号)中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体退出任务的企业,核减3%的限产比例。
具体绩效评价指标见附表1。
(二)焦化行业。
Ⅰ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且熄焦方式为干熄焦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企业,在采暖季出焦时间不低于24小时。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在采暖季出焦时间不低于36小时。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2。
(三)建材行业。具体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行业。其中,水泥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需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Ⅰ类:仅使用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地方标准的企业(国家行业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及其它工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满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使用除原煤以外的燃料(如生物质、油类);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地方标准的企业(国家行业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及其它工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满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以生产线计,下同)。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四)铸造行业。
1. 基础指标
Ⅰ类: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未达到Ⅰ类目标,但铸造熔炼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3中规定限值的企业,采暖季限产50%。
Ⅲ类:2019年1月1日起,未达到《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要求的,铸造熔炼设备全部停产。
2. 调整指标
铸造熔炼设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的企业,按照5%/台核增限产比例。
(五)有色行业。
1. 有色金属再生行业
有色金属再生行业指涉外购回收有色金属原料进行熔炼的企业。其中,承担处置危险废物任务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Ⅰ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2中规定限值的50%以下,且可实现无组织废气的全部收集,同时使用轻柴油、电能、天然气、生物质作为能源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30%。
Ⅱ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2中规定限值,可实现无组织废气的部分收集,且使用轻柴油、电能、天然气、生物质作为能源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3。
2. 铝用炭素行业
铝用炭素行业指生产电解铝用炭素材料的企业。
Ⅰ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未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季限产50%。
(六)化工行业。具体包括原料药、农药行业,相应错峰生产工序指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涉民生确需生产的不予限产。
Ⅰ类: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50%以下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70%以下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30%。
Ⅲ类:VOCs排放仅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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