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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做好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所示。
各区普查办、环保局、档案局:
为规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普查〔2018〕30号,详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结合本市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做好普查档案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普查档案工作的意义
污染源普查档案资料对于普查工作总结、评比表彰、经验借鉴、环保工作宏观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史料价值。加强和规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对于保存普查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对于普查工作深入开展、后续成果开发分析,以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查档案管理工作,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档案设备,保障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安全。加强对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质量检查,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定期收集、及时整理,确保文件、照片、音视频、电子数据等材料完整保存,门类齐全。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普查〔2018〕30号)要求进行整理、保管和归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市污染源普查档案归档各项任务。
二、建立健全普查归档管理工作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档案工作列入污染源普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完善机制,有效利用,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普查档案利用制度。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普查档案的综合管理,与普查工作同部署、同管理、同验收。
市、区环保局、档案局要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监督和指导,积极介入普查机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环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档案检查验收标准,参与普查工作主要环节和阶段性档案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按时移交,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
三、切实落实前期准备和清查阶段工作要求
各区普查办要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于9月底之前将普查档案工作责任人联系方式表格(见附件2)报市普查办。
市、区普查办要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及清查阶段材料的归档工作,于10月底前基本完成。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与宣传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入户清查摸底工作、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普查数据录入及上报工作、数据汇总、检查、上报等(详见附件3重点归档类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由被委托方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及时移交给委托方归档。
市、区普查办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完善污染源普查档案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并做好档案管理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普查档案工作的检查、督办和验收,确保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联系人:沈 鱼,33045767,18721077957
王秀臣,23116957,18018882115
电子邮箱:shanghaishipcb@163.com
附件:1.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通知(环普查〔2018〕30号)
2.各区普查办档案工作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3.普查前期准备和清查工作重点归档类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 海 市 档 案 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2
各区普查办档案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附件3
普查前期准备和清查工作重点归档类目
一、普查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归档内容
1. 领导讲话及有关签报;
2. 普查工作有关文件;
3. 普查实施方案;
4. 年度预算;
5. 普查宣传工作
(1)普查宣传方案;
(2)宣传册(画)、音像、照片,媒体报道。
6. 督办与调度工作
(1)督办情况;
(2)调度情况。
7. 保密协议签订情况
(1)普查工作任务下达部门(或单位)与承担单位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书;
(2)承担单位与所有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保密承诺书;
(3)数据(或文件)资料使用协议书。
8. 各类会议、培训情况
(1)普查工作推进会;
(2)普查清查工作培训会;
(3)档案管理培训情况;
(4)保密管理培训情况;
(5)普查软件培训会。
9. 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选聘。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册;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会议签到、培训教材)、考试记录(考卷样张、登分记录)、证件发放记录。
10. 第三方管理
(1)招投标情况;(招标相关文件,资料)
(2)合同签订情况;(合同)
(3)合同任务完成情况(按合同规定的成果、与第三方签订的保密承诺书)。
二、普查清查工作主要归档内容
(一)普查清查工作情况
1. 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现场排查情况;
2. 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排污口清查建库、水质监测情况;
3. 生活源锅炉初步名录建立、清查情况。
(二)清查数据表
1. 普查小区划分及编码情况;
2. 《上海市工业源清查表(修订版)》
3. 《各区工业源清查汇总表》
4. 工业源清查底库反馈表;
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汇总表
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底库反馈表;
7.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
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汇总表;
9.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底库反馈表;
10. 《生活源锅炉清查表》;
11. 《生活源锅炉清查汇总表》;
12. 生活源锅炉清查底库反馈表;
13. 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
14. 入河(海)排污口汇总表;
15. 汽修清查表;
16. 汽修清查汇总表;
17. 汽修清查底库反馈表;
18.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不纳入普查范围对象反馈确认单;
19. 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回应信息和新增纳入普查范围的对象信息;
20. 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21. 三合一整改通报,各区整改报告;
22. 各区质量负责人、普查小区责任人;
23. 前期工作检查通报,各区整改报告;
24. 清查质量核查通报,各区整改报告;
25. 工业源清查数据审核情况反馈,各区整改报告;
26. 市及各区清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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