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除灰除尘评论正文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大气法?

2014-09-17 09:4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玮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重污染天气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解决赔偿问题为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问题。孙佑海认为,规定不相关、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告政府和部门,对推进环保工作,尤其是督促政府及主管部门抓紧治理大气污染很有用处,也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事情。正在审议的《行政诉讼法》草案没有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新环保法规定了提起诉讼的组织。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款,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提起大气环境保护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形成呼吁性规定。如果《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征求意见稿也可以不写,这在法理上也是可以的。

增加城市建设和人口发展相应条款

征求意见稿很重要的一点是提出了规划先行,黄浩云认为这很重要,他说,我国大中型城市近年灰霾发生的比较频繁,环保部门已采取很多措施,污染物减排量也在逐渐增加,然而空气质量没有根本好转。例如天津,根据掌握的资料,10年间平均风速降低了1米/秒,这与城市下垫面有关。另外是热导现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大量吸收热量,形成了城市中心热、周围冷,中心热气流上升,周边空气就会向城市内部聚集,目前很多城市又将排放量大的企业安置在城市周边,这样污染物也会进入到城市里,加上风速的降低,相应也就削弱了对大气污染的治理效果。因此,黄浩云建议从规划上,对城市建设和人口发展增加相应条款,这样更能发挥法律的效力。这一点尤其对于正在发展的城市意义更大,应从规划等多个领域研究城市污染物扩散稀释的速度,法律应当有所体现。

对民事赔偿多做些规定

孙佑海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关于民事赔偿的没有,提出罚款要上交国库,只有积极对当事人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才更利于环境保护。对损失利益填补,法律对此应作进一步考虑。这里需要说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一直在争论的是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到底谁优先。判断法律责任写得好不好,只看到罚款多不多,有没有与条款对应的惩罚规定,这种理念需要更新。应当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因为这不仅是影响到GDP的问题,更影响到生产力因素中最活跃的人的健康。再有,民事赔偿不一定都到法院解决,行政部门也可以主持,就像开车遇到刮蹭,交通部门就可以召集双方商量赔偿。环保部门也可以借鉴。建议征求意见稿应应对民事赔偿多做些规定。

其他零零总总的建议

胡静提出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与新环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区别不大。不如考虑借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胡静特别赞赏试图通过控制产品质量标准来控制大气污染,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都提到了质量标准,不过,他提出整体感觉有些散,建议不妨考虑对产品质量标准做一个集中规定。

另外,第十八条提到的重点排污单位借用了新环保法的概念,不过在法律上找不到认定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环保法释义提到,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作为单行法,此处不如就改为重点监控企业,正好环境保护部也有一系列相关文件。孙佑海则提出重点区域概念也存在类似的法律问题,需要直接明确或出台解释。

针对第四十五条,胡静疑惑对高污染车辆怎么认定,是依据车型还是出名录?低排放区又怎么划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设置除尘等设施,这应属于“三同时”覆盖的要求,是否有必要列举出来;第六十六条提到准入目录,还提到产品目录,有两个黑名单,如果企业在建厂时符合国家一般要求,重点区域划定后不符合要求了,是不是需要搬迁,是不是应当补偿。

原标题: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大气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重污染天气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