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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污一直是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的一种恶意排污行为,也是环境执法中的一个难点。《水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暗管排污问题十分关注。笔者认为,应对暗管排污,既要从源头开始认真查找,又要从立法框架、目的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
暗管认定是环境执法人员的基本功,要从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正常生产等各环节,逐一分析暗管排污出现的可能性。一般有5种情况:一是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设单位是责任人。二是企业请设计单位设计施工,一旦查证,参与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降级的要降级,该吊销资质的可以吊销资质,该处罚的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三是暗管在施工阶段埋设。首先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在施工阶段进行了环境建设监理,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如果暗管埋设比较明显,建设项目竣工时,环保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等一起进行验收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这些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是排污单位临时安装排污软管排污。这一情况可视为暗管排污。当违法行为结束后,其立即拆除软管,恢复原状。这种情况隐蔽性很强,没有群众举报很难被发现。
在认定暗管排污的同时,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准确界定环境刑事处罚和环境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注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刑事处罚是最重的处罚手段,只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而言,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在实务中,对一般的私设暗管行为,原则上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进行处罚,视情节不同予以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或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只有当利用暗管排放的废物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才适用“两高”司法解释中行为罚的规定。当利用暗管排放的废物是除此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如果达到入刑标准(即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才适用《刑法》;如果未达到入刑标准,则适用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践中还发现,有些企业以暗管拆除或临时软管搬走为由要求免责,这是没有依据的。虽然企业及时拆除了私设的暗管,改正了违法行为,但执法部门不能因为其违法行为停止而终止对其已存在违法事实的处罚。有些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一时难以确定,应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只要环保部门检测认定所排放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对相关责任人就可以定罪。同时,环境监察人员要做好案件的取证移送工作,对违法现场应进行全程录像取证,通过影像资料证明其违法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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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近期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今年5月26日,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绵阳市安州区磷石膏综合整治项目周边情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绵阳市金脉选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
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合力守护绿水青山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第一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9市,涵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超标排污、暗管排污、渗坑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
本案中,企业将超标的养殖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外排,生态环境局对“暗管排污”和“超标排放”分别进行了处罚。对于此类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处罚几次?
自以为铺设了暗管,就能够神不知鬼不觉地向环境排污,结果害人又害己。绍兴某企业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5万元。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生产废水原水暂存池西南角有一根排放管,该管道沿厂区围墙脚向东延伸,中间有三通接头将该管道走向一分为二,一条管道设置阀门1,接通软管,软管的终点在该公司设施排放口附近;另一条管道设置阀门2,直接与排放水暂存池接通,检查时阀门1、2均关闭,软管上有落叶,软管和管道均无明显排水痕迹。现场打开阀门1和阀门2,生产废水确实可通过软管、管道排放。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称,2018年租赁该场地进行生产,上述管道是之前的企业设置的,公司从未使用过。
律师点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暗管排污以及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且规定这属于两种违法行为,那么当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以上两种行为时是否应按照两种违法行为同时进行处罚呢?在这里,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行为人实施了以上两个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
企业的间接冷却水环评要求内部循环使用,但该企业却排放到外环境,行政机关以暗管排污对其进行了处罚,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就这一具体案件来说,我们是不认可行政机关和法院观点的。暗管排放水污物要求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一是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了水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的方式向外排放
【问题】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化工企业有暗管排放污水的行为,是否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后是否还需要行政处罚?如果经过取样监测,排放的污水非有毒废水,环保部门是否还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河北省某县环保局【解答及分析】一、在何种情形下,环保部门必须实施查封、扣押?
编者评:正如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所说,违法成本低是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新环保法大大增强了处罚力度,但侥幸心理的消除还需要很长时间。预防花钱很少?呵呵,未必能查得到我,所以我不想花。只有污染责任如影随形,追得到天涯海角,能朔及前世今生,让污染者越躲代价越大,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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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专项资金5973.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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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重要文件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依托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先行先
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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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北滘、乐从等多个水项目正式动工。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设计规模4.0万m3/d(土建4.0万m3/d,设备2.0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箱体、办公楼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电气工程、自控安防工程、总图工程和进出场管线及排出口等。项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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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杭州市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处理能力,持续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稳步完善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推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力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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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发布关于征集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公告,基本条件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满足“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法定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资源化利用的规定,有固定的资源化利用厂址、布局合理的厂房;有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设施和管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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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安徽省宿松县涉案固体废物应急处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7FSCG24D03C0021FS34080120240163号项目名称:宿松县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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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贺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贺州市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贺环督办函〔2022〕6号)》有关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八)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7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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