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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也可能被纳入“黑名单”

2014-09-23 09:11来源:现代快报作者:姜振军关键词:污染防治偷排废水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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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盐城市政府获悉,从10月1日起,该市企业如有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行为较重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者未按期整改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将被列入“黄名单”甚至“黑名单”,政府、各金融机构将依据近日新出台的《盐城市企业失信联动监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对失信企业在政策扶持、信贷活动等方面给予制约。

据了解,《办法》规定,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较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应列入重点提示状态的,需要采取联动监管惩戒措施的企业定为“黄名单”企业;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应列入重点警示状态的,需要采取严厉联动监管惩戒措施的企业则定为“黑名单”企业。

“将企业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失信行为也列入‘黑名单’是此次《办法》实施的一大亮点。”盐城市经信委综合处主任科员沈建国介绍。今后,企业只要有“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空转),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或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不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暴力抗拒执法、无理由拒缴排污费、拒绝排污申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将被实施联动监管惩戒,即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限制其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直至企业信用修复。

原标题:污染环境也可能被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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