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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环境法治要改变立法模式

2014-10-22 08:41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常纪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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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不等于要求法律的全部条文都要粗。对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基本政策的规定,可以规定得粗一些;对监管体制法律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应越具体越好。规定得越具体,就越具有可操作性,分歧就越少。

2010年,中国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意味着,中国环境立法的理论构建工作和体系构建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中国的环境立法进入实用主义年代,即针对具体的问题,开展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创新与完善工作。在这一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应以具有可实施性并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为首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应当粗细结合,尽可能周密设计,涵盖所有的现象和问题。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为例,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和建设生态文明、建立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制推进污染源解析工作,明晰区域大气环境监管和减排责任。二是借鉴“大气十条”及其实施细则和考核规定的做法,规定各行业、各区域今后几年的减排目标、减排方式、减排要求和核查机制,期限届满后,应当设立新的减排目标、减排方式、减排要求,使法律要求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三是按照国家治理的要求,加强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特别是跨区域的社会监督,细化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第三方评估、第三方治理和第三方监督的制度建设,大力推广国家购买市场服务的手段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弥补国家包办所有环境保护事务的不足。只有这样,环境法律才不至于沦为形式,社会才能重树对环境立法的信心。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原标题:实现环境法治要改变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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