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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几许期待?

2014-10-22 09: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成思关键词:排污费污染环境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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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秋高气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利召开,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全国瞩目。

1997年9月,“依法治国”四个字被写入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成为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

依法治国关乎改革全局,关乎国人福祉,关乎民族前途命运,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在中国法治进程处于新的重大突破之际,环境司法有何期许?

期待一:两法衔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越来越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入罪“门槛”较高,各地法院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极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但由于没有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各地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依然不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来一年才大约3万起,这与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起案件相比,占比微不足道。

2013年6月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具体认定标准。此后,全国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以广东省为例,2013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89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74起,各地法院已判决7起,入刑11人。2014年以来,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1起,各地法院已判决14起(部分是2013年移送案件),入刑23人;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19.2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9090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050家。

江苏省正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可望有效解决环境执法不严的问题。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力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5人,立案数超过之前15年的总和。2014年上半年,江苏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案件63起,同比上升384%,抓获案件嫌疑人192人。这其中,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达35起,占公安机关立案数的一半以上。

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作出了“按日处罚”、“上不封顶”等许多新规定。对此,专家指出,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环境司法多项改革举措得到了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具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体现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体现的是法治自觉。

通过加强环境司法,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提高群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用环保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当每个环境案件、每项环保工作都采取法治方式、凸显法治精神,由此,群众对环境法治的信心乃至信仰才会点滴汇聚。而有了这个最大共识,环境司法的进步就会越来越快,谁也阻挡不了法治化进程,阻挡不了前进步伐。

时代环境不同了,中国当下所处的历史方位与世界格局,都发生了深刻巨变。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点上,四中全会必将为当代中国的环境司法注入新动力,至关重要。

原标题:环境司法几许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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