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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这是对不得未批先建的支持肯定,环境保护部会联合相关部门监管。
即使建设项目环评经过批准,建设时还必须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如果有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否则停止建设。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未报批或者报批未经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相当于没有环评批准文件,可以适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63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个条款规定了不得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条文中列举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
第一种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关键点是没有经法定的排污口排污,也就是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污口排污。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私自通过渗井、渗坑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储存污水,都属于这一类违法行为。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5条解释,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材质的管道,不管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只要不是通过法定排污口,都属于暗管排污。有企业在法定排放污水管道的中途接出暗管,使一部分污水排向别处,也属于用暗管排污。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只要是没有防渗漏措施,即使有防渗漏措施,但故意不让其发挥作用,实际上能向外渗漏污染物,也属于此列。过去有的企业虽然铺了防渗层,但在防渗层秘密打孔,也属于这种情况。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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