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7个不得?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只要是污染物没有全部经过处理设施正常处理,都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污。

由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是主观上故意积极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逃避监管,主观恶意比较大,应该严厉打击。即只要是有这种行为,不管有无危害结果,均构成违法排污行为。同时达到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拘留的构成要件的,还有可能受到相应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违法企业要承担的具体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情况如下:

首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对排放污染物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针对这种行为立法采取“双罚制”,既处罚企业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强调一点,只要有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不问有无危害结果,就应该承担以上责任,是“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理,相关执法人员就构成违法,要承担渎职责任。

拘留的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企业的股东、负责这方面工作的经理、董事以及副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都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不以主管“故意”组织、安排实施为要求,只要企业存在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相关管理层的人员就会受到拘留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只指直接实施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者,如果企业的工作人员自己不亲手实施,而是雇用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也会被拘留。

其次,如果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按日连续罚款。如果在暗查中发现没有改正、或者有证据没有改正,或者拒绝阻扰复查,都被认定为拒不改正。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特别要对保安人员科普,再不能用以前的诸如“老板不知道”不让进门等方法逃避复查,这样会被推定为拒不改正。

第三,如果企业通过这种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污,环境保护主管人员还可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如果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或者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措施和停业、关闭都是对企业生产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值和剥夺,停业、关闭是“能力罚”或者叫“行为罚”。如果被停业、关闭,就等于给企业判了“死刑”。

最后,如果企业通过暗管或者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是实行“双罚制”,即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给企业判处罚金,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所以,企业切不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故意排污行为。逆法律规定而行,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不仅企业受处罚,管理、责任人员也都会受到处罚,企业还可能会受到最严厉的停业、关闭处罚。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7个不得?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法查看更多>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新环保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