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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7个不得?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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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4项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陆续公布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等几十种。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仅破坏了农村环境,还直接影响着农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罚(由相关单行法律规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拒不改正如何认定?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都认为拒不改正。只要是没有及时改正或者不配合检查,都可认为拒不改正。

如果新项目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的,发展改革委不会发“路条”(允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不会通过核准,环境保护部门也不会批准环评。

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国家制定排放标准是从污染物排放浓度上控制排放,制定排放总量是从一定时期排放的量上控制排放,从而实现防治污染的目的。如果超标准超总量排放,首先应该从量上约束、治理排放,也就是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为了让其改正,同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为惩罚违法行为,还要对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实施处罚,如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5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都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办法》第6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7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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