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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7个不得?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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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几种都是比较严重的超标超总量排放,第一种是主观故意实施恶性大,第二种是排放污染物危害大且超标倍数高,第三种是超年度总量,第四种是拒不改正,第五种是因为突发事件属于危机情况造成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第六种属于兜底条款,以后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新的情形。

如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还可以对造成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以暂时控制污染发生或扩大。

对此类违行为,环保部门会同时给予罚款处罚,如果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不改正的,还可以予以按日连续处罚。

如果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已经构成犯罪,实行“双罚制”,同时判处企业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罚。企业需要注意,这种情形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不需要有污染损害后果,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且应同时责令停产整治,处罚很严厉。

如果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或者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59条规定的是,企业具有不得违法排污的义务,如果违法排污要受到处罚承担责任。

违法排污行为的情形包括超标、超总量、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法等违法排污,以及违反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等多种情形,可以说“违法排污”是个概括性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和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法排污,也属于违法排污,前面已经专门详述了,在这里就不在赘述。

违法直接对应的是惩罚和改正,所以违法排污行为应该受到罚款,同时也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也可能拘留相关人员,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按日连续罚款。如果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7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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