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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7个不得?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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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新《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水平,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率,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大量使用导致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的问题,增加末端处置的压力。

国家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那些原料消耗高,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其实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来实现。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大类。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3年版)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列有722项,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列有88项。

凡是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采用、不得继续生产、销售、进口、转移或者使用。有关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转移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设备。如果未按照本条的要求,对列入淘汰类名录中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继续使用、生产、销售或转移的,按照相关的单行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新项目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发展改革委不会发“路条”(允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更不会通过核准,环境保护部门也不会批准环评。

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驶入农田

《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这个条款规定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越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回填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农村地区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再者,目前耕地由分散向集中发展,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农村耕地的污染加以约束。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的有关准则及标准进行使用和处置。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有关农用标准和环保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农业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科学种植、灌溉,防止污染环境。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7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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