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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7个不得?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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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不管是采用破坏检测设备、监测系统,还是稀释污染物,只要是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情况,都属于这类逃避监管的行为。这种方式是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掩盖超标、超总量排污事实。例如,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输入清水,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为“达标”排放。

第三种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7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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