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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矛盾怎化解?

2015-03-31 09:3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志宏关键词:超标排污环保设施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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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信息公开“四个办法”。

为贯彻新法,甘肃省环保厅借助环境保护大检查之机,会同省发改委、国资委、国土厅等部门,先后对全省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开展了3次督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排污不申报、信息不公开、长期试生产、环评与建设项目不相符等环境管理层面的问题,也存在个别企业偷排偷放、停用环保设施等恶意环境违法问题。如何根治这些发展中累计的环境问题,正确处理严格环境执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是我们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理清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从政府层面看,个别市县级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没有认清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一味注重发展经济,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态度不鲜明,对严格环境执法心存顾虑。环境规划、立法和政策介入相对滞后,缺乏正确的指导或引导。有的部门认为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太多、要求太严会阻碍经济发展﹑会降低GDP增长速度。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看,错误地认为环境保护就是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从环保部门视角看,对新《环境保护法》内涵认识不足,把握不准。不能精准把握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混淆了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的概念。少数环境执法机构领导层认识上有偏差,面对排污企业腰不硬、气不顺、被动作为。个别环境执法人员盲目认为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本来就是根本对立的一个矛盾体,要服务经济发展,环境执法就不能太严太狠。

从企业层面看,部分企业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关系。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既得利益,漠视环保法律法规,私自停运环保设施、超标排污、偷排偷放,面对环境执法往往以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就业功臣自居,对问题敷衍塞责。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排污不治污,把利益留给自己,污染留给社会,责任推给政府。

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关系

严格环境执法与服务发展是辩证的统一。早在两千多年前,孟子在《梁惠王》中就指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意思是说只要不违反环境规律就可以实现经济充实,更延伸说明严格环境执法与服务发展是辩证的统一,是文明社会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

严格环境执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从目前甘肃省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一些高投入、高能耗、重污染、低产值的产业仍占主导地位,突出问题就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环保部配套出台的“四个办法”等环保法律文件。严格落实和执行好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环境执法本身来看,通过严格执法,能促进各级政府加强产业布局和规划,提升能源节约认识,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平台和通道。同时,通过严格执法,对企业进行正确引导,加大政策牵引,能促进高能耗、重污染、低产值等小型企业和项目关停并转,实现对资源的优化组合和产业集约。

原标题: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矛盾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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