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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取证“几乎不可能完成”

2015-04-14 08:36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潘从武关键词: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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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鉴定存难点

从张某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环保诉讼,难在证据的收集”。张某这个案例“特殊”,是因为葡萄叶子可检测,葡萄不挂果可见,工厂没有环评就开工可查,而有些环境污染案则很难取证。

金波举例说:“上游的企业排污导致下游鱼塘的鱼死了,可检测后发现水质达标,不至于杀死鱼。这是因为河流不停流动,有些微量元素只有累积到一定量才会被检测出来,这种证据的取得就比较难。”

河流死鱼、庄稼绝收,葡萄减产、身体疾病……在诉讼中,这些后果是否与企业排污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证据来证明。而对于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种证据的取得需要专业环境污染检测机构来完成,而且是权威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谭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谭婷建议,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设立“少而精”且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环境污染检测机构。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市场化的鉴定机构会因利益驱使而作出失去公平的鉴定结论,导致法官不易定夺判案,更无法体现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

“可以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环保法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也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谭婷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防线,能起到潜在震慑效果。

谭婷表示,目前,新疆法院系统对环境公益诉讼正处在探索阶段,也正向内地一些法院汲取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就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多个庭室,除了民事审判庭外,还将涉及行政审判庭,甚至刑事审判庭,根据案由的不同,由不同庭室审理。”谭婷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1月7日起施行,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从诉讼主体上已不存在问题,但根据以往审理的环境污染案来分析,权威专业环境污染检测机构的设置势在必行。”谭婷说。

原标题:法官: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取证“几乎不可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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