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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这6个字最近很火,细究起来,是因为它与每个人相关。可一旦与每个人相关的事上升至法律,就显得复杂而深奥。就算它被写进了“史上最严”环保法里,仍然面临许多未知,因其特殊的专业性及复杂性,需要在环境违法司法实践中一一破解。
空气污染“杀死”葡萄
一种名叫多环芳烃(萘)的化合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承包了近百亩土地的张某眼里,就是个祸害。
事情得从1999年说起。当年,张某承包了某地的90亩耕地,承包期至2013年12月,主要用于种植葡萄。2012年5月,张某发现,距离承包地不足500米处突然冒出一个工地。没过多久,一家工厂在工地上建成并开始生产,生产的产品是减水剂。不懂化工的张某一直没在意。直到工厂生产后,张某和周围农户才发现不对劲儿,“总闻到一股怪味,还刺鼻,喉咙都不舒服”。
两个月后,他们发现更大的问题。“我家的葡萄叶颜色都变了,还缩到一块儿,接着就是大片大片地脱落。”张某说,他觉得葡萄“得病”与从工厂出来的刺鼻气味有直接关系,随即投诉到环保部门。2012年8月,工厂停工。2012年9月,张某种植的葡萄有53亩绝收。
“葡萄绝收与工厂排出的化学物质有直接关系,就是‘它’杀死了我的葡萄。”张某将该公司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并委托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多环芳烃(萘)化合物,张某种植的葡萄减产与工厂排污行为有因果关系。”工厂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复核鉴定报告,维持原来认定意见。
“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案二审法官、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金波说,因此双方均有举证责任。诉讼期间,工厂找来人证和各种理由来证明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与葡萄绝收没有因果关系。“张某拿出了司法鉴定意见报告,另外一个关键证据是一、二审法院均查明,工厂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法排除不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同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工厂仅凭两位证人的证言证实排污与葡萄绝收没有因果关系,显然举证不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014年6月,乌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工厂赔偿张某损失43万余元。
据悉,从去年年初至今年3月,乌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环境保护案306起,审结29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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