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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环境修复等诸多难题浮出水面

2015-11-04 09:07来源:文汇报作者:赵征南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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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曾持续关注的“南平生态破坏案”有了新进展: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生态损害赔偿的诉求获得支持,但其要求第三人南平市国土及林业部门承担修复监管责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对于判决结果,原告表示基本满意,被告表示不服,截至记者发稿时,他们还未正式提出上诉。

该案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例作出判决的案件。前天,记者连线原告“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她担心,判决的后续执行可能会遇到无人组织修复等一系列难题。“新事物萌生新问题,这很正常,大家要一起摸索着前进,”她说,“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此,我们也想通过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为绿色发展尽一份力。”

如无法按时修复需追加赔偿

前天下午,记者看到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南平中院判令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四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福建绿家园、“自然之友”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同时,被告需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制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今年5月15日,记者赴南平对此案开庭情况进行了采访。当时,各方曾围绕原告的主体是否合格、被告的采矿行为是否构成了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金额、第三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展开长达7小时的辩论。(详见文汇报5月31日第四版)

关于原告的诉讼资格,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符合《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对此,原告绿家园负责人林英告诉记者,这等于告诉那些破坏环境的违法者,即便是纯民间组织所提起的民事赔偿也有能力将他们罚至倾家荡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该案还是“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后,全国首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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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之后:环境修复等诸多难题浮出水面(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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