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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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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征求你单位或个人意见,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吴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30、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邮箱:wry@cnem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6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提出,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指南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指南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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