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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2-02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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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到2016年3月底,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定期水质分析会商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暠。每年对各州、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按时完成水质达标任务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

(二)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州、市水环境状况。水环境状况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城市,不得参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暠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暠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加强媒体环保宣传的重要纽带作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方案要求,着力解决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问题,攻坚克难,确保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完成,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延伸阅读: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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