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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2-02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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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昆明海关等配合)

2.拓宽投融资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探索建立健全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机制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加快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暠“政府投资+民间资本暠等多种融资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根据事权划分,逐年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暠制度。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暠行动。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在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方面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开展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试点,逐步完善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配合)

实施跨界水环境质量补偿。在南盘江等跨州市界河流开展水环境质量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配合)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

加强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起草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完成抚仙湖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暠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暠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暠“红牌暠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完善省级巡查、州市县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完善协调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环境执法个案监督力度。加强对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等配合)

延伸阅读: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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