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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废酸案发地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为Ⅲ类水,对照规定需将虚拟治理成本乘4.5倍~6倍。按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的4.5倍计算,最终确定为1.6亿余元。再根据6家企业倾倒废酸的数量分摊赔偿额,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偿金额最高,需赔偿8500余万元。
1.6亿元可谓天价。虽然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依据,但案件审理依然要考虑可能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社会稳定问题,如涉案企业会不会破产?破产之后怎么办?对当地就业与社会稳定会不会有影响?如有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因此,在开庭前,办案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充分的破产风险评估,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各种情况全都设想了应对方案,并取得了政府部门的共识。
法院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极少当庭宣判而普遍选择择日宣判。由于泰州市检察院、泰州中院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做了充分的事前准备工作,因此这一案件立案后便迅速驶入诉讼的快车道。
2014年9月10日,在经过整整10个小时的审理之后,泰州中院当庭宣判了审理结果。一审判决6家涉案企业赔偿1.6亿余元,并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二审:审慎而富于创新
对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常隆、锦汇、施美康、申龙、富安、臻庆等6家企业看法并不一致。常隆等两家企业当庭表示不服,确定上诉;富安、臻庆两家企业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还有两家企业当庭未做决定,表示待商量后再做决定。后来,常隆等4家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4家企业的上诉后,为慎重起见,高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亲任审判长对此案进行二审。
2014年12月4日下午,二审第一次开庭,经过4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当日未能结束二审。
2014年12月16日上午,许前飞大法官在江苏高院主持进行了二审的第二次开庭审理。
二审两次庭审之间,许前飞带领江苏高院合议庭人员前往泰兴市对部分涉案企业进行了考察,并分别召开了企业和政府人员座谈会,探讨了改进生产工艺、循环利用副产酸的可能性。但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仍没有当庭宣判。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6家企业赔偿数额的判决,判令6家企业赔偿160666745.11元用于环境修复,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和案件受理费,但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调整。
同时,还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缴纳与支付做了调整。一审时,泰州中院按行政案件仅收取了50元受理费,由6家涉案企业负担。二审时,江苏高院对4家企业按民事案件收取受理费947298.28元,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73651.72元由6家企业按比例分担。
被众多专家称赞为“神来之笔”的司法创新,是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的第四项: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40%额度内抵扣。”
判决的这一项严谨而细致地明确了6项抵扣条件。这种允许污染企业以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部分抵扣赔偿金额的判决,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及时进行技术改造,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的理念。
6家企业对此判决认识各有不同。二审判决生效后,3家企业积极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
被判赔偿额最高的常隆公司认为,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二审判决与企业自身发展目标是一致的。为此,常隆公司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投入4700余万元用于副产酸循环利用等环境项目建设,现已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
而锦汇公司把二审这一判决视为“干预了企业自主经营权”。后来,锦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再审时,把这一观点作为7个焦点问题之一带进了庭前会议和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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