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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裁定结果
被告之一“锦汇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理由之一为:江苏高院改变泰州中院判决,要求其安排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的技术改造,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开庭再审,并当庭做出裁定:驳回锦汇公司再审申请,并明确认定,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反而发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引功能,指引污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担负起环境保护的企业责任。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别涛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审视整个案件,具有以下值得借鉴之处:
1.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最大亮点无疑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并索赔成功。本案中环保组织胜诉,也势必会增强其他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信心。
2.人民法院态度开放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仅展示了对法律的严谨态度,而且表现出很高的环保理念、生态觉悟和社会责任。一审、二审判决不仅支持了环保组织,同时也通过教育增强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3.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
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援,也是对违法企业的特殊震慑,传达了非常积极的环保正能量。
4.环保行政部门积极配合
本案中泰兴市、泰州市、江苏省几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都给予了有力支持,特别是给予水质监测和基数认定方面的协助,也对其他地方环保部门在类似诉讼案件中该如何配合司法机构提供了有益的先例。
5.专业机构的有效参与
本案中不仅环境监测站提供了样本数据、环科学会提供了评估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还特聘大学环境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辅助,出庭就环境生态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也体现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
6.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规范化
环境遭受污染破坏之后,损害评估和修复费用的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本案得以顺利审结,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相关损害评估的规范化。
7.环境违法的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
本案中法院判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企业必须赔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必将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强的威慑性。
8.赔付资金的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本案终审判决规定赔付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这更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资金的管理制度。
9.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富于创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确认污染企业应当赔付高额环境修复资金,而且就其具体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设计。这样必将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10.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尽量综合运用
本案中,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14名企业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罚金。环保组织起诉后,又判令赔付1.6亿元环境修复资金。这样不仅严惩了违法企业,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是严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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