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评论正文

【评说】环境污染强制险从试点到全面推进还有多远?

2016-04-22 09: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正来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多措并举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落地

要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落地,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解决强制保险定位问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具有政策和商业两重性,其政策性明显强于商业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在科学研究和论证基础上,尽早出台强制保险专门的法规或规章,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对象、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审理赔等纳入法制轨道。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根据区域特点细化,明确强制保险的行业、范围、经济政策、约束机制和激励措施等。浙江省处于全国经济发展前沿,试点以来积累了很多经验,环境污染非强制责任保险投保数量和一些经验走在了全国前列,其强制保险的条件也趋于成熟,可率先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配套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政府已在201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

其次,解决强制保险损害主体和侵权责任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仅包括明确的损害主体,还包括水体、大气、土壤等公共环境的损害主体,应当一并予以明确。同时,要明确这两方面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一是对有明确损害主体损害责任的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执行。二是公共环境的损害主体没有直接而明确的损害对象,公共环境是由政府来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政府有责任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显然,公共环境受到的损害补偿,政府可参与其中。例如,政府可出台关于推进生态有偿、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公共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定生态赔偿办法,将排除危害、应急处置、污染评估、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纳入生态赔偿范围,由政府代为进行公共环境污染损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三,解决强制保险责任范围问题。应明确界定强制责任范围,将行业企业类别、污染风险等级、主体损害程度、公共环境损害程度等参数引入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分门别类地确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明确包括人身、财产、公共环境等分项限额,使强制保险看得懂、说得清、讲得明。同时,将强制保险与非强制保险科学捆绑,体现非强制保险的商业性,科学设立可供选择投保的内容,将部分环境污染风险的参保内容交由企业决定,提高企业主环境污染风险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参与投保的积极性。

第四,解决强制保险评估鉴定技术理赔机制问题。一是出台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害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全过程有程序、有标准、有技术,促进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污染事故评估、定审赔付等环节能快速介入,科学定保、规范鉴定、合理赔付。二是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害鉴定机构的培养,使其数量满足当前和今后强制保险与非强制保险市场的需求。三是建立保险费率上浮、下调的理赔机制,以年度出险为依据,合理设定上浮和下调比例,以此来刺激企业自觉增强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投入、改造和升级,同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培育。

此外,政府应有限介入。目前,企业投保热情并不高,如果强制保险出台,可能会出现企业只买强制保险而不买非强制保险的情况。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只能依强制保险限额理赔,企业仍可能要自付巨额的污染损害费用,甚至可能引发群众上访、群体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限介入显得十分必要。桐乡市在试点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生态赔偿机制中建立了生态基金制度,市政府印发《生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理赔不能满足实际损害的情况进行兜底,让受害群众及时得到赔偿,同时也减轻企业压力。《办法》建立了生态基金账户,设置基础资金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从前3年的排污费、行政罚款、排污权交易、生态捐助等资金中筹集。生态基金主要用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无责任主体的污染物处置、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公共环境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必要的环境民事侵权救济等。这为强制保险在全市落地做好了政府层面的准备。

原标题:环境污染强制险从试点到全面推进还有多远?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污染查看更多>污染防治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