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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下)

2016-05-25 11:05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王灿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管理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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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开信息统计,2015年1~12月份全国范围内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总数为4191件,占五类案件⑻总量的36%,遥遥领先于其他措施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天有11家企业被查封、扣押。而且,全国范围内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数下半年较上半年相比上升34%。2015年上半年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高峰出现在3~4月,下半年适用查封、扣押措施案件数持续增加,11~12月份达到最高点,即1032件。查封、扣押措施的有力执行,改变了长期以来环保执法有令不行的痼疾,使得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及时被制止,实现了预期效果。当然,查封、扣押措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还需要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

图3.5 2015年环保查封、扣押案件发生趋势图

三、限产、停产措施的实施使得超标排污者不得不尽快采取治理措施

“限产、停产”措施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简称,是新《环保法》第60条规定的对超标排污者的一种治理措施。它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三档措施的前两档。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停业关闭则需人民政府批准。新《环保法》颁布后,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停业关闭措施适用的情形及其适用程序。根据环保部公开信息统计,2015年1-12月份全国范围内适用停产、限产措施的案件数为3106件(不含山东2-6月份数据)。比较分析2015年全年的实施情况,全国范围内适用停产、限产措施的案件数下半年较上半年相比上升84%。2015年上半年适用停产、限产措施的高峰出现在3-4月,下半年适用停产、限产措施案件数持续增加,11-12月份达到最高点,即981件。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措施实施效果良好,实现了督促改正环境违法、遏制严重环境违法、促进减少排污的功能。

延伸阅读: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上)

原标题:【简版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简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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