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数据正文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下)

2016-05-25 11:05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王灿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管理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部分改变了“两高一低”现象,使罚后改正率明显提高

“按日计罚”是对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违法者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改变“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两高一低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新《环保法》生效前,除了个别地方根据地方立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外,全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是实行“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结果导致了一些违法排污者宁可被一次性罚款也不停止排污的现象。新《环保法》针对这种状况,将“按日计罚”作为一种执法措施予以法律化,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措施实施一年来,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715件,罚款数额达56954.41万元(不含山东2-6月份数据)。从2015年全年适用按日计罚措施情况来分析,下半年较上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下半年适用按日计罚案件数比上半年上升约46%。2015年全年,全国范围内适用按日计罚措施的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促使违法者尽快停止违法起到良好作用,同时对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经抽样调查,实施按日计罚后,处罚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以上。

五、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措施的实施遏阻了严重环境违法,提升了环境执法权威

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的重要一环。在新《环保法》生效前,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也是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开始的。新《环保法》第63条新增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公安机关的环境保护功能从打击环境犯罪扩大到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领域,由此,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从环境犯罪案件扩大到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案件。为了有效实施新《环保法》的规定,2014年12月24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程序等进行了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指导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新《环保法》实施一年中,全国范围内实施移送行政拘留共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685件(不含山东2-6月份数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案件数总体呈增加趋势,且下半年移送行政拘留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较上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中,下半年移送行政拘留案件较上半年上升66%,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较上半年上升28%。移送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呈东高西低现象。移送案件最多的是浙江省,2015年前8个月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45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05件。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措施,也是惩治环境犯罪的有力保障。新法实施一年中,对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措施适用频繁,依法采用行政拘留手段打击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真正实现了“损害担责”;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打击了环境犯罪行为,使司法机关真正发挥了生态文明建设最后司法保障的作用。

延伸阅读:

【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上)

原标题:【简版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简版(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环保法查看更多>环境管理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