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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立法十三年首次修订 新环评法达成预期了吗?

2016-07-07 08:27来源:蔚蓝地图作者:马军 阮清鸳关键词:环评法环评审批环评前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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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质量低下

2015年12月18日,环保部发布了一份《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通报显示,30家环评机构因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盗用其他环评机构资质、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行为被环保部点名通报。除此之外,我们还观察到不少地方亦整顿出各种环评乱象。

环评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肩负着“守门员”的职责,如果环评质量得不到保障,就失去了环评应有的“预防”效果,这些低质量的环评文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若逃过监管、轻松上马,将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为“公众参与”。然而,虽然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引入公众参概念,但许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调查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民意,近几年更是频频爆出公众参与造假等问题。

在今天这个信息时代,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参与诉求不断提升,但以环评为主体的环境决策机制的转型进展缓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频频发生的邻避运动等群体性事件,也与此相关。

令人遗憾的是,此次修订中,并没有涉及这个两个关键问题。

“建议:宽进必须严出,落实公众参与”

简政放权当需加强后续监管,宽进必须真正落实严出

为避免简政放权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强事后监管和环评后监督的体系。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及时查处“三同时”违法行为,威慑环评蒙混过关的企图。必须在环评中明确对后续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用社会监督推动严格监管。

规范落实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策规划决定者之间的博弈。有效的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做几份调查问卷就能解决,对于重污染、高风险、争议大的项目,需要一个从社区会议到环评听证的完整流程,来保证利益方知情参与。在利益博弈和补偿妥协的过程中,让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政府居中衡平各方利益。落实公众参与,不但能够让环评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有力提高环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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