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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巨款却不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什么这样判?

2016-07-28 10:00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刘晓星关键词:大气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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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性、迁移转化性等特点,大气污染类维权难以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依据2015年1月7日施行的《解释》第23条,通过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折算损害赔偿数额,为大气污染类公益诉讼案的损害额认定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

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数额等进行鉴定。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粉尘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按照参数为5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被告投入运营设备是否会对虚拟治理成本产生影响等,提出专家意见。

针对原告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的鉴定评估,法院审理认为,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有关,评估依据均已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这一结论,所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按照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倍~5倍。最终,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关注3

惩罚性损害赔偿暂不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书中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①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②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③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④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⑤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记者注意到,诉讼团队参照“按日计罚”条款,创造性地提出了惩罚性赔偿78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这项主张及意见。但是,在李树森看来,此项诉讼请求的提出本身就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消除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计罚可谓一剂猛药。”他说,“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措施,其实质是体现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提起诉讼前,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对违法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在此前提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我们将按日计罚作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参考依据。”

从立法实践看,近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以及食品安全等立法领域,已借鉴或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由于被告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因此,法院仅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并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故不予支持。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副部长魏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生产和绿色转型,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

原标题:赔偿巨款却不支持部分赔偿请求,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什么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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