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评论正文

赔偿巨款却不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什么这样判?

2016-07-28 10:00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刘晓星关键词:大气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被起诉后,振华公司关闭了生产线,实施搬迁改造。2015年10月30日,德州晶华集团放弃浮法玻璃项目,牵手中国建材集团,共同出资建设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在超白玻璃、电子玻璃等高端领域下功夫。这一次,项目将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一体化环保设施,确保清洁、绿色生产,实现转型阵痛后的涅槃重生。

采访札记

“环保部门+社会力量”才能推动形成环保法实施“双轨制”

“本案可以称得上是以公益诉讼助力行政执法的典型代表。”本案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一语中的。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振华公司曾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2014年底,其被山东省环保厅处以10万元罚款和“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的行政处罚;而德州市环保局更是先后4次对这家企业进行了每次10万元的处罚。但罚款过后,振华公司仍然“我行我素”,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书里写道:“被告这种无视国家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长期违法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还对一定范围内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产生了巨大的危害,特别是对人体呼吸系统的损害是最严重的。”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的情形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厉行法治的重要力量。李树森分析说,在本案中,环保部门只能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给予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而无法对其造成的污染损害提出赔偿请求,造成了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根据污染者造成损害的程度提出赔偿诉求,加大了惩罚力度,显然能够弥补环境执法部门手段有限的不足。

在采访中,业内专家表示,面对复杂多样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环保部门“单轨制”的环保法实施机制已力不从心。以环保公益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力量推动环保法实施,可以有效弥补公权力的不足,并与公权力结合形成“双轨制”的环保法实施机制。

原标题:赔偿巨款却不支持部分赔偿请求,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什么这样判?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环境污染查看更多>环境公益诉讼查看更多>中华环保联合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