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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体系
3.3.1全面开展有机废气整治
1、开展VOCs污染源清单调查工作
全面启动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清单调查工作,摸清VOCs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VOCs重点排放源,建立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为提升环境管理、开展污染减排、出台和推进排污收费政策打好基础。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编制。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地方,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特征。
2、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
按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全市的VOCs污染防治政策,并进一步编制分行业整治方案和验收规范,深入开展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等行业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加快创建一批VOCs污染治理示范企业,示范引领,全面推进。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任务,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3、全面提升VOCs污染管理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提高VOCs污染环境执法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对VOCs重点污染源企业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巩固治理成效。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建设,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水平,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逐步推行VOCs在线监测,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行业LDAR技术改造。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市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
3.3.2加快重点行业烟尘治理
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重点实施燃煤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所有热电厂实现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烟气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按期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按期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热电厂淘汰全部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高温高压及以上背压机组比重超过50%,全面采用DCS控制系统,实现生产运行及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全流程集中监控和远程实时在线监测。
3.3.3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绍兴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3.4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污染处置水平
3.4.1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和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限期达到一级A标准的,排放限值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再生利用力度。加强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积极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处理厂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进出水监管,全面实施污水纳管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纳管达标率和出水达标率。在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以主干网、二三级支管为重点建设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配套的工业污水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抓紧开展诸暨海东水处理公司和嵊州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加快建设嵊州市污水厂水尾水回用项目建设。
3.4.2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规范化
加快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实现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督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规范非正规污泥堆放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精馏釜残、合成革污水站污泥、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落实危废转移管理制度,守纪律、转运登记率达到100%。加快固废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医疗废弃物、釜残等危险废弃物处置扩容工程建设,确保危废安全处置。“十三五”期间上虞区完成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和危废填埋项目各1个,新昌县建设废矿物油、废浮化液处置中心1处,诸暨市完成污泥和危废处置项目1个。
3.5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升环保监管水平
3.5.1强化环保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VOCs等重点污染物的排放监测监控体系,2017年底前环境监测部门具备VOCs等重点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定期对重点企业、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进行环境质量监测;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污染物排放监测。企业应当加强自行检测能力建设,化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与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适应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重点区域建立VOCs等重点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控体系,健全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进一步完善VOCs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强化企业环保管理,加强企业VOCs等重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企业“一厂一档”,建立健全VOCs等重点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原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
3.5.2强化环境风险预警及应急能力建设
持续强化环境风险预警及应急的组织管理,构建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应急预警体系,加快推动环境应急联合监测预警和应急快速响应能力,持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充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大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全市应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环保部门应加快完善与交通、安监、公安等各个横向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全市应健全环境应急恢复评估机制,做好环境应急事后管理,强化环境应急责任追究,重点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排污企业的责任追究。
3.5.3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重点区域、乡镇(街道)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和环保重点区域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环保责任人和办公室,完成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环保执法延伸工作,将涉及小微排污企业等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依法纳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署办公。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培训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监察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执法,加大环保、农林、国土、海洋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研究建立环保部门主动商请媒体参与监督的机制,有效推动环保问题解决,切实督促落实各方面责任。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督模式研究,推动行业协会成立环保监督队伍。形成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团体参与环保监督的工作机制,逐步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环保、监督环保,从我做起的自觉意识。
3.5.4强化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启动实施以“智慧环保”为主要内容环保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污染源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科技监管能力,倒逼企业提升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同时充分发挥生态文明促进会等环保科技组织的作用,引智引才,推动我市企业做大做强环保市场份额。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中心,以移动监管执法为主线,加快自动监控、刷卡排污、印染中控、排污权交易和基本账户等政务信息平台的融合及多级联网,实现业务流、信息流和管理流的“三流合一”,打造具有实战应用效能,切实提升环保工作能力水平的生态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加快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并接收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定期在信息平台发布辖区内相关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对照梳理环境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环境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看不懂的问题;继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问责制度,明确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消极作为或弄虚作假的后果,同时也要明确并落实公民获取司法救济的途径,真正把公民知情权保障落到实处。鼓励企业通过发布环境责任报告等形式公开环境信息,通过信息公开透明来增进与政府、公众和企业间的互信,消除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对公众心理和政府决策的负面影响,确保受影响区域公众知情权、表达权的落实。
3.6创新环境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6.1完善工业污染管控模式
以最佳可行技术(BAT)为支撑,切实形成以行业管理为主导的工业污染管控模式,大力推进行业环保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促进行业整体水平持续提升。加大行业环境监管力度,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污强度高的行业,实施环境信用等级管理,在企业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基础上,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年报制度,根据许可要求落实定期监测和上报责任制。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年报和监督监测抽查结果,结合执法检查、群众信访情况确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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