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聚焦】中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的新发展——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案例

2016-12-01 10:28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作者:秦天宝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监管环境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环境公益组织在环境司法活动中也逐渐占据重要地位。2015年1月至11月,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5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件(赵春艳,2015:1)。2015年共有9个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的37起个案中已经有6起审结。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包括水污染案件占比46%,水和大气复合污染占14%,生态破坏占13%,还有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领域非常广泛(杜希萌,2016:1)。在最高法此次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件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占全部案例的30%。分别是自然之友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公益诉讼案。在这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组织基于维护社会公益而提出相关诉求,如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环境污染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并且这些诉求大部分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环境公益损失。

(二)专家或专业性鉴定机构参与

由于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特殊的侵权现象表现得非常复杂,欲就其彼此间寻求单纯、直接、具体之因果关系锁链,甚为困难,并且许多时候环境侵权的被害人对侵权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切体会,以至于对侵害行为何时存在、加害者是谁等问题难以确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其结果难免阻却救济之实现(邱聪智,1984:184)。在确定相关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时,无论是专业性还是复杂性都是目前我国多数环境审判机关难以应对的。所以,鉴定机构对审判机关做出的环境损害赔偿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出自专业鉴定机构的环境污染证据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合法性、科学性的特征,因此证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且在案件审理中作为出自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证言的相关证据大多出自双方都接受和认可的第三方,较为容易被双方所承认,从而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吕忠梅,2013:207-210)。

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件中,有八起案件专家或者专业机构都参与了案件相关事项的鉴定评估工作。专业机构参与案件评估和鉴定的案件有:曲忠全案,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参与了案件鉴定评估;沈海俊案,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参与了案件鉴定评估;袁科威案,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参与了案件评估;梁兆南案,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参与了案件鉴定评估;周航案,铜梁县环境监测站参与了案件鉴定评估。专家参与案件评估和鉴定的案件有:吴国金案,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参与了案件鉴定评估。而在常州环境公益协会公益诉讼案中,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了陪审员,法院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案中,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作出了评估鉴定结论,环保部环境规划专家吴琼提出了专家意见。

(三)公众参与

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并且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开始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并且随着2015年7月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我国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从单纯注重公众实体性环境权益保障开始向实体性权益和程序性权益协同保障方向发展(秦天宝,2015:14)。虽然我国在贯彻公众参与原则方面已有较多顶层设计,但是仍然缺乏有效的实践指导,而此次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的公布可以说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司法领域中的有益尝试,审判机关开始更加注重与公众的互动。

结合表1可知,公众除了依据公开审理原则参与案件审理以外,人民法院还通过多种方式在环境司法活动中贯彻了公众参与原则。在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向社会公开案件受理情况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在吴国金案中,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参与了案件的鉴定评估工作,充当了专家证人的角色,并且帮助审判机关建立了环境损害计算模型。

(四)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judicial restraint)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30年代司法实践中流露出的,对待立法和公共政策的积极态度,并因20世纪下半叶沃伦法院的一系列激进判决而名声大噪(邓正来等,2002:402)。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有如下特征:法官在宪法解释不受制宪者立法意图之限制;不绝对遵循先例,尤其是在宪法实践中;倾向于减少程序上障碍;并不那么顺从其他政治决策者;倾向于做出更为广泛的裁定;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克里斯托弗˙沃尔夫,2004:3-7)。在目前专门化环境诉讼机制缺失的背景下,司法机关能动性的发挥可有效提高审判活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延伸阅读: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原标题:【聚焦】中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的新发展——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案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损害查看更多>环境监管查看更多>环境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