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通过分析上表可知,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开始注重发挥司法能动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自然之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不仅判处被告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责任,还首次通过判决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审判机关在责任承担形式和诉讼资格认定中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在曲忠全案中,人民法院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体现了审判机关在侵权责任划分环节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在李才能案中,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动性则体现在运用调解机制促成双方的和解和向环保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两个方面。
二、 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私法属性
由于我国环境司法发展仍处于起始阶段,各种环境诉讼建设的能力和资源仍然十分薄弱,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环境侵权纠纷仍被定为一种特殊民事侵权纠纷,纳入到传统的民事权利损害与救济的法律框架中适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而现行诉讼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本身已存在的利益表达上的片面和价值选择上的偏差,已经致使其效果不佳(蔡学恩,2015:127)。虽然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殊属性提出了构建专门化环境诉讼机制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实务仍在较多环节依据传统民事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中的地位。在自然之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在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侵权责任划分;在其余七起环境私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展开案件审理工作。由此可见,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仍是目前我国审判机关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
(二)受损权益界定
传统侵权法强调了侵权行为的相对性,即施害行为与造成的权益损害是相对的,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确定权益损害的范围。在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都判定被告承担恢复植被、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在其余七起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也对原告的既定受损环境权益进行了相关救济,如曲忠全案中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梁兆南案中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周航案中法院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吴国金案中法院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李才能案中在法院调解下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可见,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对于受损环境权益范围的确定仍限于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既定损害范围之内,尚未结合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后续性和潜在性损害做出相应考量。
(三)受损权益救济
在侵权法视阈下,救济的不是所有类型的事实损害,而是从其中划定出的可赔偿损害,其背后的价值判断还在于,侵权法虽然是权利救济法,但其需要实现人们的一般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救济)的宏观平衡(张新宝,2009:176)。传统的民事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一般注重对受害人可赔偿的权益损害进行救济,而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侵害权益不限于法定权益(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损害后果和范围难以明确等特征,造成了具有私法性质的侵权责任法难以救济受损的环境权益。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件中,审判机关对公私环境权益的保障仍主要是通过对私法领域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展开救济,也就是说在传统民事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下,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只有造成了侵权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损失,受损环境权益才能获得救济。在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虽然原告基于环境公益的考虑提出了相关诉求,但是这些诉求仍是建立在侵权行为造成了公众环境权益在财产权范围的损失,并且被告也通过恢复原状、财产赔偿等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救济。在七起环境私益案件中,被告主要是通过财产赔偿来承担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环境权益损失,如曲忠全案中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梁兆南案中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周航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吴国金案中被告赔偿45万余元;李才能案中被告一次性赔偿53000元。
延伸阅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为进一步探索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快捷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评估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现予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污染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为深入推进黄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制度。11月1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就黄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案进行磋商,并成功签订磋商协议。2022年11月21日,安徽省黄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黄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42件,赔偿量化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山东某企业非法倾倒污泥9000余吨”案例入选。企业非法倾倒污泥9000余吨,检察机关助推行政机关制定污泥处置减污降碳方案,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泥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如下: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诉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18033元。该案件是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长达两年的磋商与诉讼,终于将程某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偿到位。本
3月2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公告,公示2022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论、制度与应用研究》等37项获得科技进步奖;《关键金属二次资源全链条的物质代谢与调控》等5项获自然科学奖;潘德安等15人获得杰出青年科技奖。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聚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结合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度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近日,西藏发布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共涉及69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要求,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本行政区域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4月9日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4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关于加强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
贵州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遵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名录调整建议及我市实际,确定了《遵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
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大连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相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其中包含万德斯(唐山曹妃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74家企业。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万德斯(唐山曹妃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中交未名(唐山)环保电力有限公司3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唐
安徽省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六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安徽中晟金属球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33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示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规定,我局确定了《六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级职权事项委托实施的公告》(公告〔2021〕第2号)
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布《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在环境保护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当依托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协调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唯此才能实现环境法所宣导的预防原则、民主价值理念、环境公平理念与税法所追求的民主理念与税负公平理念的综合平衡,体现出税法对中国大陆环境保护的现实关切,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摘要,本文为吕忠梅老师在博雅大学堂上的报告。题目为《绿色民法典实施:环境法的机遇与挑战》。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为什么要绿色化、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及绿色民法典给环境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截至2019年5月27日2019年生态环境法律名录:
环境法学研究不仅要聚焦问题,更要夯实基础理论,特别是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和联系。近日,湖北省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召开,华中地区环境法学人汇聚一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探讨环境法的学术使命,共话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
环境法中经常会遇到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的说法,那么什么是建设项目的“新建”呢?由于环境立法中缺乏关于“新建”含义的解释,以至于环境执法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文献检索和文义解释的方法,建设项目的“新建”是指始于开工建设,终于竣工验收的建设过程,而不是仅指开工建设那一刻的建设行为
先说一件环境法领域的大事儿。9月1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正式揭牌,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高校合作成立的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法研究的机构,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成立。生态资本论应邀参加了这个揭牌仪式。那么,这个研究基地,主要是研究哪些问题呢?中国
至今,由环保部组织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经进行了两个多月,但是,28个督查组每天查出的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根据环保部17日夜间的通报,6月16日,28个督查组共检查发现211家存在环境问题。就在环保部28个督查组正按部就班进行督查时,近日,一篇题为大面积停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所作的会议发言,已获作者审阅并授权,现予以推送,以飨读者。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感谢秦天宝教授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对于环境法和环境损害担责原则我都是外行,我是学民法的。这里我就谈一谈一个外行临时学习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一些感受或者是困惑,向各位
春意渐浓,美丽中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在第五次启动后,民法典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在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正处于最后的修改阶段。由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素有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之称,因此备受
每个环境法学人,都曾经寂寞的成长!寂寞真的很折磨人,沉浸于疏离或孤独时,却又无法否认环境法情结的顽固潜伏;努力地呼喊或回应时,也不能逆转环境法学科的浅薄根基。这样的心态,不时在隐约中闪现,却又无从定义和表达。所有的踌躇,无非是走近的情怯,离去的不舍。时间本身就是一种孤独,不如直接书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