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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环保机关的环境权益保障职责
司法路径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制止和对受损环境权益的救济虽然有着较为积极的效果,但是其仍属于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末端处理,具有被动性缺陷。而政府享有绝对的环境监管职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常态化和严格化的环境执法遏止潜在的环境侵权行为也是其不可推卸职责。今后我国在发展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的同时,如能强化和落实环保机关的环境监管职责,实现常态化执法,对潜在的环境侵权行为予以实时监督和规制,不仅能在较大程度上减小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可降低环境侵权案件的数量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环保机关不仅要在日常的环境监管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还应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在梁兆南案中,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和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等手段为原告提供了多方面支持,正是体现了我国环保机关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环保机关不仅拥有技术设备、数据信息、资金人力等资源,且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环保机关获得了更多环境监管职权,这些都为环保机关在提出诉求、案件举证、损害赔偿等方面为受害者的环境权益救济提供支持奠定了基础。所以,今后我国可依据《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支持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诉讼的机制,加强环保部门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
(四)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制度化路径
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进程中,新《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且《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工作实务中的贯彻落实也进行了规定。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了“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实施在顶层政策上进行了设计。通过对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件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分析可知,审判机关开始重视并发挥公众参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如吸纳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公开案件审理信息、在部分环节吸收并听取公众意见等,反映了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司法活动中的贯彻。虽然目前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实施已经具有了较为丰富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但是在环境司法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尚未形成完善的实施机制。
目前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仍然依据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动性予以贯彻实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多数情况下公众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依据仅限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使公众难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价值。而此次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件中,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而且其中体现的公众参与在环境司法活动中的价值更为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随着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的不断发展,在审判机关司法能动性的促进下,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活动将获得更为广泛的渠道,更多相关的典型案例也将被发布。今后应当总结并归纳典型案例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先进经验,在诉讼提起、案件受理、法庭审理、案件裁决、判决执行等环节形成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并尽早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使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活动有法可依,唯此才能发挥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司法各环节的积极价值。
五、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件有效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挥了典型案例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价值,为今后我国环境司法实务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参考。通过对此次公布的十起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一方面传统民事侵权纠纷机制对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带了较多困难,另一方面我国环境审判机关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环境诉讼模式、环境权益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等环节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属性做出相关判决,使受损环境权益得到有效救济。虽然各界开始呼吁构建专门化的环境诉讼机制,但是受到各种因素限制,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仍然难以完全摆脱传统民事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在现阶段针对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典型特征,从实现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的协同保护、树立典型案件的指导价值、强化环保机关的常态化环境监管责任和贯彻环境司法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将是新时期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发展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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