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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2-09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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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开标、评标后确定中标者并签订招投标合同,涉及多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参与招投标;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对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理,提供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承担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的质量监管责任;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负责。

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确需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向项目申报单位备案,并与受委托单位签署委托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受委托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共同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所有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辖区政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以半年报、年报、专报等方式,将辖区内所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半年报于当年7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凡有重要情况,随时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内容、实施期限、项目投资,以及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地调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年度项目督查,重点督查滞后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级监督检查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并根据督查情况编写督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如有必要,委托专业质监或审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设计变更与项目取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治理范围、预期治理目标等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经两厅审核同意并下达变更批复后方可调整和变更,批复文件和变更设计将作为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取消或中止的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取消或中止缘由,经两厅审核同意确需取消或中止的项目,下达取消或中止的批复文件。取消的项目退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如需技术或财务专家论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中止的项目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核算项目已完成实物工程量和经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的核算结果按原渠道退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任务下达两年以上确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展实施的,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取消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按原渠道退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隐蔽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件4),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治理工程完成1年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技术专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延伸阅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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