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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2-09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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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实物工程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调增预算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绩效评价优良的申报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将在次年项目实施个数或补助资金额度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定倾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或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治代采”的;

(三)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

(四)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项目下达后两年以上未开始实施的;

(六)项目实施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伪造资料弄虚作假行为,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

(三)工程存在重大隐患且拒绝整改的;

(四)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检查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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