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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2-09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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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及变更设计;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六)工程施工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十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治理工程监测报告;

(十三)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等级评定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工程档案原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保存,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保存1套副本。

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治理及必要的监测费用,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费用,矿区压占、损毁土地的治理恢复费用等。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查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它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延伸阅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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