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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 打击数据造假新年打出新力度

2017-02-10 08:39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周雁凌 王学鹏关键词:环境监测数据监测数据造假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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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方式:偷梁换柱

案例:

2016年11月22日~11月24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发现,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变动异常,涉嫌数据造假。

11月25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执法人员奔赴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独立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监控站房后,发现企业更换了门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已被企业破坏的窗户进入。

经检查,确定该企业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被人为修改,还发现COD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被断开并放置于矿泉水瓶中,无法采集真实水样。

该企业涉嫌同时对氨氮和COD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并按照全省环保公安联勤联动工作机制通知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莘县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以顶格罚款。莘县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造假实施者王某行政拘留15日。

造假必会付出代价

暗度陈仓,断污水、注清水蒙混过关;偷梁换柱,篡改伪造监控数据;“阴阳台账”避监管,两本数据哄骗人……一些不法企业为逃避监管,在利益驱动下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干扰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导致企业污染源数据问题频出,造假失真情况时有发生。

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造假违法成本低,进一步加剧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泛滥。环境数据造假已成为一些企业的习惯性行为,甚至出现“代际传递”、习焉不察的倾向。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基础。环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贻误环境治理时机,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会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列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大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

目前,环保部门已将打击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环保数据造假要实行“零容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化运营机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彻底打消一些企业和机构的侥幸心理。

延伸阅读:

监测数据上“做手脚”只因违法成本不够高?

原标题: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打击数据造假新年打出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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