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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全文)

2017-02-22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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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非法转移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农业固体废弃物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农业生产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进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实施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清洗出场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规定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产品包装环境管理】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限制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企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六节 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噪声污染防治的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管理:在城区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产生噪声影响的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广播喇叭等高音响器材;在机动车禁鸣区域或禁鸣路段鸣喇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集会等活动;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铁路机车、航空器以及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由铁路、民航、海事、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合理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

第四十三条【噪声敏感区管理】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的建筑物内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场所。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四条【夜间作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禁止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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