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全文)

2017-02-22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七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农村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秸秆焚烧、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检测中发现可能因农田灌溉水质导致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灌溉和养殖,禁止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和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和规模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限制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和规模情况告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四十八条【环境激素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省人民政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及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生态安全。

第五十条【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其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第五十一条【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定及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将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排污许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