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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环保提案 | 环保警察来敲门 你怎么看?

2017-03-12 11:25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环境违法环境警察两会环保提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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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两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向大会提交的“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刑事打击”的建议,在环境形势严峻的当下引起了强烈关注。

事实上,在近年各地的两会上,地方的代表、委员向大会提交设立专门环境警察的议案、提案不在少数。设立环境警察,是当前形势下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所迫、现实所需,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大势所趋、必然选择。连同之前在法院系统内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一起,在公安部门内设独立的环境警察,将使我国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进入专业化的新阶段。

各地设立环境警察的探索与实践

1月7日,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蔡奇与市民座谈时表示,北京将采取组建环境警察队伍等诸多铁腕治霾新政。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揭牌成立,作为“环食药旅安保总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满编50人、被称为北京“环境警察”的环境保护支队同日亮相。除市级层面外,各区公安分局也将组建自己的环境警察队伍。

其实,设立环境警察并非北京首创。在此之前,不少地方为应对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势头,强化刑事问责,对此已作了探索实践。如2006年3月,河北省安平县公安局成立“环保公安”,在县环保局设环境保护派出所。又如,2012年8月,山东省公安厅组建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同步在设区市公安局设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在重点县公安局设环境安全保卫大队。2015年6月,江苏省公安厅设立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公安局全部设立了“食药环支队”。江苏省多地警方还派出警察进驻环保局,设立环保警务室,实行行政和刑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

统观各地的探索实践,“环境警察”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安局将普通公安干警派驻环保局,与环保局内设的环境监察或法规部门合署办公,在环境执法时同时出动、联合执法。另一种是在公安局内部设立“环境警察”这一单独部门,日常工作侧重于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执法、独立办案,有时参与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其实,第一种情形系临时性的“环保+警察”,是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探索的协作、联动执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警察”。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在我国已设立的刑警、特警、户籍警、治安警察、交通警察、林业警察、海关缉私警察、铁路警察序列之外,单设“环境警察”,作为一个新的独立警种。可以借鉴林业警察和海关缉私警察的运行模式,由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双重领导,肩负刑事司法侦察和行政执法两种职能,深度融入环境执法监管。

设立环境警察的必要性

我国的环境问题已证明,遏制环境违法、治理环境污染,仅靠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显然不行。设立环境警察,实现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手硬”,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设立环境警察,有利于减少环境执法阻力、提高威慑力,促进法律法规落实。我国拥有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空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制度。但多年来一些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落实得并不好,一些排污者总能想方设法绕过它们。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长期以来环境执法人员没有全国统一的着装、没有统一的执法车辆、没有必要的强制权,环境执法监管威慑力不够,企业老板“不怕”执法、护法的环保部门和环保人,是一个重要方面。面对肆无忌惮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囿于有限的行政执法手段而无可奈何,客观上往往造成“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怪象。

如果警察与环境监管人员一同开展行政执法,情形则大为不同。环境监管加入了公安手段,原来打不开的企业大门打开了,“找不到”的老板现身了,原来苦口婆心讲的话没人听现在却认真落实了。环境警察成立后,首先带来的就是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对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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