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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充分利用不同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因地制宜选育并推广种植一批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品种,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养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力争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市农牧业局、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委等配合)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委、农牧业局等配合)
2.分用途明确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旗县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配合)
3.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
各旗县区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筹安排,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工作。(市环保局、农牧业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印染、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将其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2019年前完成赤峰市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和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退城入园”搬迁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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