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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3-17 13: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土壤污染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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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企业责任。

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风险防控体系,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市级财政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有条件时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旗县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2.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开展重点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市发改委、经信委、人行赤峰市中心支行牵头,赤峰银监分局、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农牧业局、地税局、供销社等配合)

(三)强化科技支撑。

1.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扶持,鼓励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研究与技术开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农牧业局、卫计委、林业局等配合)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

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环保局等配合)

(四)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等配合)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定期公布各旗县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2.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3.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4.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文广局、商务局、科协等配合)

(六)严格评估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农牧业局等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旗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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