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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25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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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除尘管道应做防积灰设计。各废气排出口处的气体流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废气排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控制管道风速,非标准件设计应避免积灰和阻塞。废气出口的气流速度不能太低,当出口的气流速度低于环境风速时,易发生烟羽下洗,加重近厂范围内的污染。各废气排出口高度如果太低会扩散不好,加重局地污染。

4.0.10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线,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窑头、窑尾、煤粉制备、水泥磨等主要采样点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环保日常监督性监测,包括窑头、窑尾生产线上所有排气筒在设计时均应留有采样口及采样平台。对于窑头、窑尾、水泥磨、煤磨等重点排放源应设置标志牌。

4.0.11当水泥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时,应配备脱硫设施。

条文说明:正常情况下,预分解窑水泥厂的二氧化硫是无须控制的,只有在使用高硫、低碱原料、燃料时,二氧化硫的排放问题才有可能超标。本条强调当采用硫含量高的原、燃料或替代原、燃料而使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减排措施。

4.0.12水泥工厂的窑尾系统脱硝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51045的有关规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提高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水泥工厂窑尾系统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窑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才能满足该标准要求。

4.0.13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有关规定执行。废物的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措施。处置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排放。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说明: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多,对人类环境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焚烧法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是众多处理方法中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最好的一种方法。水泥窑是发达国家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设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排放标准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执行。

4.0.14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废弃物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有关规定。

说明: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他废弃物时,其运输、预处理及储存过程难免会在场地留有各种废物的残渣,它们将随雨水流入周围水体污染环境,因此废弃物储存应按照规范设计,减少污染。

5噪声、振动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5.0.1总平面布置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应远离生活区和厂前区,并充分利用厂内建(构)筑物等屏障阻滞噪声向厂界外传播。厂内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不宜靠近厂界边缘,布置有高噪声设备的厂房宜采用全封闭处理,或采用密封隔声围护结构。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近几年水泥工厂环保验收结果分析,粉尘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却成为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噪声控制应采取控制声源、阻拦声音传播等措施,从声源设备选择和布置上加以控制。水泥工厂高噪声设备较多。水泥工厂防噪设计,为使各设备运转噪声及生产噪声在厂界的叠加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高噪声设备集中的主生产线及单一高噪声源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厂界布置,利用工厂自身的大型建筑物、储库等阻隔噪声传播;对设置高强噪声设备的建筑,如各类磨房、破碎厂房等,设计中应根据声源的强度、环境条件,并结合围护结构的条件,采用开小窗或不开窗的形式形成声屏障,厂房的门、窗尽可能背向厂界及居民区一侧,必要时采用隔音门窗。防止噪声外逸影响环境,以达到良好的降噪效果。

5.0.2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应降低声源噪声,同时应控制噪声传播。设备选型及布置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宜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

条文说明:根据水泥工厂环保验收结果分析,粉尘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却成为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噪声控制应采取控制声源、阻拦声音传播等措施,全面控制噪声污染。应根据声源特性及发声规律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根据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应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敏感目标保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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