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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25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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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高噪声风机、罗茨风机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露天布置的风机应结合防雨、隔热等要求对风机壳体进行隔声处理。单独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尽量放置在较低的位置,宜采取用单独封墙或加装隔声罩。

条文说明: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罩等其他隔声措施。

5.0.4根据物料特性,块状、颗粒状物料输送转运站宜做封闭处理。输送块状、颗粒状物料的提升机、胶带机的下料溜子应降低落差,也可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除设备运行噪声外,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容忽视,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治理。颗粒状物料下料溜子宜在料斗耐磨材料与斗壁之间敷设隔音降噪阻尼涂料,以降低落料噪声。

5.0.5高噪声设备宜根据其产生气流噪声的特性及风管直径选择合适的消声器。高噪声风机宜采用低转速风机。各类大型磨机、破碎机、工艺系统风机宜加基础减振装置。

条文说明:降低声源噪声,例如在罗茨鼓风机基础安装减振装置,在罗茨鼓风机、空压机风管上加装消声器,在收尘风机排风管上加装消声器等可有效降低噪声。磨机、破碎机等大型设备运转时除产生噪声外还会产生振动影响,本条规定工程设计应采取减振、隔振措施如加装减震垫或减震弹簧等,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0.6余热锅炉向空排放的排汽管应安装消声器。余热发电机房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阻尼、减振等措施,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的相关规定,制定综合噪声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锅炉排汽、发电汽轮机等生产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治理。

6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6.0.1污水处理应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并应设置在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应设置在靠近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由于污水处理常会产生异味,夏季尤甚,因此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以避免对生活区的影响。

6.0.2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的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码头区域内。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放口应设在生活饮用的水源取水口的下游,并应符合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防止给水水源受污染和污水可能对下游的污染,因此在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时,应遵守这些原则。

6.0.3水泥生产线及余热发电工程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节水措施,减少排放或达到污水零排放。

条文说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因此,本条要求水泥工厂应节约用水,尽可能一水多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直流用水如增湿塔喷水由生产循环给水系统供给,可以减少系统的排污水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0.4水泥工厂、水泥粉磨站应采用清污分流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实行清污分流,有利于减少污水量、提高污水浓度、降低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溢流水、化验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和化学水处理间排水应为生产废水,洗涤、冲洗厕所和淋浴等排水应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量小,且水质简单,可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6.0.5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生产补充消耗及其他辅助生产用水的给水水源。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为与国家标准相比,地方标准的要求更高,应选择更严格的标准来执行。在水资源缺乏地区的工程应尽量做到中水回用,以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减少新鲜水的消耗。

6.0.6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满足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条文说明:规定了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竖向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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