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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25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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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污水处理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并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对处理后出水应设置消毒的设施。

条文说明: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能否达到设计水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考虑到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6.0.8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保温防冻设施。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6.0.9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排放口的设置应考虑便于监测及防止被占覆。

6.0.10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时,各类废物渗滤液、冲洗运输车辆及储存设施的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集措施,收集后分别处理。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随意倾倒。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的堆存场地地坪应做防渗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工业及其他废弃物时,其运输、预处理及储存过程难免会在场地留有各种废物的残渣,它们将随雨水流入周围水体污染环境,因此相应车间范围内的初期雨水应与废物运输设施冲洗水和渗滤液一同收集处理。由于废弃物产生的渗滤液渗入土壤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因此需对废弃物的堆存场所地坪做防渗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7.0.1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相关规定处理。当窑尾旁路放风或废气处理系统回收的窑灰暂不能利用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当采用高氯、高碱原料或其他工业废物时,窑尾放风回收的窑灰如纳入生产流程中利用,将影响煅烧和熟料质量,所以回收的窑灰在水泥厂暂不能利用。为此对此类窑灰的堆放作了规定。

7.0.2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泥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随意抛弃。污泥的处置宜选用入窑煅烧方式,也可作肥料、建材、燃料等其他用途。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渣,应本厂利用或外协加以利用,不能任意抛弃,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7.0.3窑体维修换下的废弃耐火砖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条文说明:废弃的耐火砖如随意抛弃会增加无组织粉尘排放,因此应合理处置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8绿化设计

8.0.1水泥工厂绿化应根据工厂的特点及厂容景观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5.1根据水泥厂环境污染的特点,用绿化消除和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水泥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同时,应根据水泥厂所在地区的自然气候、当地植物生态分布、品种的抗污性能,并结合水泥厂工艺特点,结合竖向布置、管线综合等来综合考虑绿化布置,以达到绿化效果和提高绿化的经济效益。

8.0.2新建项目应控制厂区绿化率,在满足道路运输、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厂区绿化宜无裸露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绿化应满足建厂地区的绿化要求。绿化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故本条确定水泥厂绿地率不大于20%;而对于水泥厂扩建和改建项目,一般改扩建车间均在现有生产线附近、零星布置或拆旧建新等,与现有生产设施距离较近,可绿化用地不多或者较少,空地全部用于绿化也不现实,还要考虑通道、检修等因素,故本条规定扩建、改建项目宜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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